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采取必要措施,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两原告诉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战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三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中,存在大量由涉案电视剧片段剪辑而成的侵权短视频,且该平台对部分短视频自动标记并提供了算法推送服务。在原告持续发出390次制止侵权的通知后,上述情形仍未得到有效制止。两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已构成帮助侵权,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三被告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平台上782条被诉侵权短视频的在线传播已对权利作品产生实质性替代,侵害两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众多用户大量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知道的情形,但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程度,未能有效制止侵权。三被告不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还同时提供算法推送服务,造成涉案侵权短视频大量传播,相关算法推送服务在其中发挥了明显的助推作用,其也因此获取了更多的流量等竞争优势。因此,三被告与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原告持续发出侵权通知,但三被告却怠于施以必要注意,助推了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关于两原告要求三被告通过事前主动审查过滤和拦截任何用户上传和传播的所有侵权视频的诉请,法院认为,被诉视频平台上存有海量视频信息,原告在未明确具体对象的前提下,请求判令被告过滤和拦截任何用户传播的侵权视频,实际上是要求被告自行承担甄别侵权视频错误所造成的后果。鉴于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具有较高的合理使用可能,平台采取事前过滤拦截措施需要权利人积极配合,提出筛选范围、筛选标准、筛选方法等具体要求。由更为熟悉作品的权利人提出拟采取的侵权防范措施,可以减少误伤率及降低因防范措施的误伤给平台带来的损害赔偿风险。现原告并未明确要求应采取何种侵权防范措施,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短视频的传播方式满足了当下快节奏、精准化的文化消费需求,深受公众喜爱,但短视频侵权频发的问题也亟待治理。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算法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平台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提出“责任与作用相一致”“预警通知—对应措施”两项裁判规则。一方面,鉴于算法推送行为对于短视频传播的助推作用,要求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怠于合理注意致使侵权短视频蔓延传播的,可以认定为帮助侵权。另一方面,在平台事前义务的界定上提出了“预警通知—对应措施”规则,要求平台根据权利人的“有具体筛选标准要求的预警通知”采取对应措施,以规制和鼓励平台积极采取过滤拦截等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遏制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