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一起擅自制造、销售带有名酒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案件,被告人曾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标识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4万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某玻璃公司生产带有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所有的“MARTELL”“HENNESSY”“飞燕”图案、“手持斧头”图案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共计1.8万余只,并将其中4000余只玻璃瓶销售给上家,获利1.6万元。2020年12月,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他人举报后,查获了剩余1.3万余只玻璃瓶。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待售的玻璃瓶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2021年2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曾某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诉讼阶段,被告人曾某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 洋 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