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商户在屠宰前分次给活牛灌胃注水,以增加牛肉重量,随后将注水牛肉运往菜市场销售,47天销售金额达209万余元。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陆某等11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肉类生产、销售相关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等人分别系南陵县籍山镇三个菜市场牛肉经营户。为减轻销售压力、降低费用,陆某等人从外地购进活牛回南陵县屠宰,供牛肉给各自摊位销售。为获取更多利润,陆某等人决定在宰杀前给牛注水,然后将注水牛肉销售到市场。2021年3月5日,经陆某的弟弟安排,由被告人刘某在其租用的铜陵市某养殖公司内,采用将水管从牛鼻插入牛胃的方式,向活牛体内强行灌注自来水,增加牛肉重量后再进行屠宰。所生产的注水牛肉运至南陵县后,在各被告人的摊位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33万元至19万元不等,47天销售金额合计达209万余元。
法院认为,陆某等11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屠宰前向活体牛灌水,增加牛肉重量,屠宰后进行销售,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11名被告人各自参与销售的金额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胡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