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亲网站遭遇他人诽谤,对方还引导网友跟风辱骂自己,但自己使用的是网名,能起诉对方侵犯自己名誉权吗?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酌定两名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在相亲网站直播,遭遇他人侮辱和诽谤
不久前,王某在一家相亲网站注册了昵称为“王某茶”的账号,她将自己的照片设置为头像,并在个人资料栏中披露了部分真实信息。此后,王某一直以“王某茶”的网络身份在该网站进行直播活动。
然而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李某在自己的直播间宣称持有“王某茶”与他人开房的视频,而孙某则在李某的直播间多次发言,称“王某茶”借义卖包袋牟利,有“王某茶”与他人开房的视频等。当时有300余人在线观看直播,部分网友跟风发表侮辱性言论。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孙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镇江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参与相亲网站直播间以“王某茶”的名义进行网络直播时,披露了其个人相貌和声音。王某对“王某茶”这一虚拟主体投入了大量的人格信息,使得“王某茶”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王某茶”不再只是一个网络昵称,而凝聚了王某的人格利益。孙某和李某在直播间对具有一定粉丝基础的“王某茶”进行侮辱和诽谤,引发其他网络活动参与者对“王某茶”的负面评价,影响到王某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形象与社会评价,已经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据此,镇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李某、孙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酌定两人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能否影响现实中的形象和评价是判决关键
“侮辱、诽谤他人的网络虚拟身份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这是网络社交媒体迅猛发展背景下司法实践遇到的新问题。”该案承办法官、镇江中院副院长陈敏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作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才享有名誉权;网络虚拟主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并不享有名誉权。但事实上,当民事主体对虚拟主体投入大量人格信息,使得虚拟网名与现实中的自然人明确对应,对虚拟主体进行侮辱或诽谤就可能导致民事主体现实名誉受到损害。
因此,在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侵害虚拟人格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判断对于网络身份的网络评价能否影响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形象和评价,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陈敏表示,本案中,侵权人对“王某茶”进行侮辱、诽谤,尽管未直接公布王某姓名,但仍使王某的现实名誉受到损害,因此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