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上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3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肖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赖某先后15次贩卖毒品共计24.4g;两次伙同陈某甲贩卖毒品共计0.7g。在上述贩卖毒品过程中,赖某多次使用陈某甲、肖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从而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陈某甲、肖某明知赖某的资金系贩卖毒品所得,仍然提供账户为其接收毒资。截至案发时,赖某通过陈某甲、肖某的支付宝账户共收取毒资5600元。公安机关对赖某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并于今年1月移送上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赖某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又由他人转账或套取现金后给自己,涉嫌洗钱罪;陈某甲、肖某的上述行为也涉嫌洗钱罪,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相关人员涉嫌洗钱犯罪进行补充侦查。今年1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以赖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肖某涉嫌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