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一起非法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案,被告人赵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赵某于2015年8月19日在霍尔果斯市登记设立一西医个体诊所,经营者为其妻子(执业医师),经营范围为西医内科诊疗服务。赵某系诊所助理医师,负责该诊所的药品采购、结算等事宜。
2020年7月7日至7月16日间,赵某为牟利,借诊所之名,分别从乌鲁木齐和伊犁某药业公司以147万余元购进连花清瘟胶囊12万余盒,通过向他人倒卖,非法获利196880元。
本案中,该诊所经营范围明确为西医内科诊疗服务。赵某虽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质,但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非患者大量销售药品,属非法经营药品。其非法经营数额达167万余元,获利1968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说法■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法官提醒,个体诊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牟取暴利,借助行医为名从事诊疗服务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