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多月的孩子在办理户籍登记时通过亲子鉴定才发现不是自己生的,支出的抚养费用能要回来吗?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代为抚养非亲生子损失赔偿纠纷案。
2019年8月何某某与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1月双方举办婚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谭某某于2020年12月产下一子何小某,由何某某抚养并支付相关生育、抚养费用等。因何某某为何小某办理户籍登记时需亲子关系鉴定,何某某方才发现何小某并非其亲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及相关鉴定查明,谭某某与杨某在2020年间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致谭某某怀孕生育何小某。2021年7月6日,何某某起诉至丰都法院,请求判决谭某某、杨某共同支付其抚养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子女本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何某某不是何小某的生父,故在孩子出生后,何某某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作为何小某亲生父母的二被告本应因抚养何小某而减少的财产,现因何某某代为抚养而未实际减少,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故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何某某抚养非亲生子何小某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2557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