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送小孩去幼儿园后返家途中捡到一部手机,在尝试使用简单的数字组合解锁成功后,将该手机中的微信零钱和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共1.6万余元全部转给自己。4月8日,经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10月19日8时许,唐某在去菜市场买菜时不小心将手机掉在一家包子铺门口,被送小孩去幼儿园回来的刘某发现。刘某将手机带回家后,尝试用简单的数字组合将手机解锁,又用同样的方式解锁了微信支付密码,之后分四次将唐某手机中的微信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共计1.6万余元转到其自己的微信中,并提现到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
次日,唐某的女儿在收到刘某使用唐某手机发出的借钱2000元的微信消息时,立即向家人核实。唐某得知有人用自己的微信发送诈骗信息,持其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到银行查询,发现卡内1.59万余元被转走,便立即打电话报警。醴陵市公安局接警后于当日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8日,刘某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次日通过其家属一次性赔偿唐某损失1.6万余元,得到对方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