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遗骨纠纷案,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小海生母的遗骨,殡仪馆配合将保管手续变更登记到小海名下。
2007年,原告小海的母亲与其生父离婚,此后小海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13年4月开始,小海母亲与被告马某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9月21日凌晨,小海母亲因病去世。
丧葬仪式结束后,马某办理了小海母亲的遗骨存放手续,并将遗骨保存在殡仪馆,存放证一直由马某保存。小海为了安排墓地和祭奠,希望马某将母亲的遗骨交给自己保管,但马某一直未将遗骨交给小海,甚至以将遗骨转走不许小海祭奠相威胁。小海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马某和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马某返还其母亲的遗骨,殡仪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马某辩称,自己与小海的母亲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同居期间,小海的母亲因病花费巨大,都是自己出钱,小海上大学的费用也是自己支付。小海的母亲去世后,丧事花费2万余元,且小海的舅舅、姨母都同意将遗骨交由自己保管。若小海想要回遗骨,需要经其舅舅、姨母的同意,并支付丧葬费289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逝者的父母已去世且其已与前夫离婚,其生前与被告仅系同居关系。原告作为逝者的生子,按照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在其现有近亲属中,应属顺位在前的近亲属,其主张保管生母遗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以原告保管该遗骨需经其舅舅、姨母同意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对被告主张的丧葬费,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被告可另案主张。因此,法院对小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