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兄弟餐饮公司)诉湖南省老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天宝兄弟公司)、长沙市天心区老天宝兄弟小吃店(以下简称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及何某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企业名称。
天宝兄弟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并于同年申请到核定在第43类饭店、餐馆上的第17482674号“天宝兄弟”商标,该公司自2016年起在长沙市天心区开设天宝兄弟餐馆,深受消费者认可和市场追捧,成为长沙市天心区炙手可热的网红店铺,连续多年获得大众点评必吃榜餐厅、全国小龙虾50强品牌、腾讯网长沙市著名商家等荣誉,在长沙市、湖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1年6月4日,天宝兄弟餐饮公司认为三被告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混淆市场和消费者的效果,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三被告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并判决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天宝兄弟餐饮公司于2016年注册了第17482674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截止)。而被告何某于2021年从他人处受让了第31335386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原告商标注册及使用均在先,而被告何某受让的商标在后,且核定使用范围限于第35类,不包括饭店、餐馆服务。本案中,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 其辩称企业字号中的“天宝兄弟”系合理使用了其受让的商标文字“天宝兄弟”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也相同。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有义务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在其经营活动中注意规避,保持与原告的差距,以避免社会公众产生混淆。
另外,被告字号中“老”字位于文字“天宝兄弟”之前, 文字“老”的基本释义包括“很久以前就存在(跟新相对)”“原来的”。由此可见,被告意图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时间较长,系原来的“天宝兄弟”餐饮品牌。
法院认为,被告在公司企业字号上主观上明显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仅注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除在公司企业名字上有“天宝兄弟”外,并没有其他方面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被告注册含有“天宝兄弟”字号公司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尚未实际开业经营以获利,原告亦无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及何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宝兄弟”字样,或者依法注销。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李 果 文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