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邢丽芳)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陈聪聪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6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聪聪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1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金龙、齐永豪等人。赵金龙、齐永豪等人作为下线,互相贩卖或者通过快递贩卖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其他人以赚取差价。陈聪聪、赵金龙、齐永豪等8名被告人贩卖毒品共180余起。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陈聪聪通过刘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转移毒品资金2.36万余元;被告人赵金龙通过被告人宗某的微信账户掩饰、隐瞒毒品资金5700余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租赁的轿车内等地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被告人孙某容留5名未成年人在酒店客房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聪聪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在其租赁的仓库中分装成小瓶,贩卖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7万余元,获利3.5万元。
法院认为,陈聪聪等6名被告人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聪聪、赵金龙使用他人的微信资金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其个人微信资金账户用于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他人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聪聪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