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方式,依法审理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那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那某未佩戴口罩进入洮南市团结广场,在防疫人员李某某、褚某某等人依照规定劝说其佩戴口罩过程中,那某不听劝阻并殴打李某某、褚某某,造成其中一名防疫人员因伤前往医院治疗。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那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所违反疫情管理规定,殴打防疫工作人员,以暴力手段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