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项目超出规定的容积率,河南省邓州市宇兴花园项目负责人武某华收到原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其补缴482.78万元土地出让金。他认为处罚数额计算错误,便没有缴纳。没想到,一连串的麻烦从此接踵而来……
未缴超容积率出让金
开发商被强制执行
2016年3月26日,对于武某华来说,是个令其终生难忘的日子。
时年42岁的武某华经过十多年打拼,好不容易才拥有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他将积攒的全部资金投入到了宇兴花园建设项目上。为多赚一些利润,宇兴花园建设施工时楼层由原规划中的6层增加到9层,多加的3层使该项目的容积率超过了原规划所确定的容积率。
3月26日那天,武某华突然接到了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后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征收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认定武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规定,决定对其擅自将宇兴花园建设项目的容积率由1.8调整到5.87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补缴482.7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怎么那么多?”武某华看到决定书中提到的补缴数额时,十分震惊。
由于武某华没有按期补缴土地出让金,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0日,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向邓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2017年3月21日,武某华对法院执行裁定不服,以“宇兴花园项目开发商是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不是武某华,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对象错误,裁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容积率计算有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5月1日,邓州市法院驳回武某华的异议请求。2017年6月5日,武某华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南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异议事项不是执行行为”,驳回了武某华再审申请。
2018年10月31日,邓州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并向武某华公告送达传票、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冻结了武某华个人账户中的14万余元资金,并对武某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武某华自此踏上申诉之路。
受理开发商申诉
检察官发现容积率测算有误
从2018年底到2021年7月,武某华十余次到邓州市国土资源局、邓州市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反映情况,几番周折却毫无结果。
2021年6月,邓州市检察院在南阳市政法系统开展的“南阳群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双提升行动”中接待了武某华。当时,他向邓州市检察院递交了一份泛黄了的申诉材料。
2021年7月23日,邓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过初步审查和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认为该案是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武某华以行政机关处罚对象错误、容积率计算错误等为由申请执行异议,但其诉求却未得到法院支持。第四检察部召集部门检察人员经认真研究分析,认为法院依据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的行政征收决定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并无问题,“容积率的测算是否准确”成了唯一疑点。于是,向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吴起涛作了案情汇报后,该院经研究决定受理武某华的监督申请。
为了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办案检察官杜蘅紧先后去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调阅了武某华案相关卷宗,多次到宇兴花园项目现场进行查看,发现该项目容积率确实没有认定的那么高,遂建议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宇兴花园项目的容积率进行重新测算。后经重新测算,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因当时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该项目的容积率确实计算错误——宇兴花园项目的容积率应为4.84,比之前认定的5.87减少了1.03;对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为360.56万元,比原来的482.78万元减少了122.22万元。
至此,经过检察官一个多月的多方调查核实,终于找到案件的症结。
听证会后以“我管”促“都管”
企业挽回122万余元损失
2021年10月14日,邓州市检察院向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法院对“由谁纠正”存在争议。如何才能促进争议各方达成共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呢?经过充分讨论,邓州市检察院形成就此案进行公开听证的一致意见。
2021年10月9日上午,一场以“多算的1.03容积率,到底由谁去纠正”为主题的公开听证会在邓州市检察院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5人受邀担任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及部分民企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参加,南阳市检察院派员到会指导。
听证会上,武某华非常无奈地说:“宇兴花园项目施工容积率超出了规定的标准,但处罚的数额不对,案件拖了太久,对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加上受疫情影响,员工工资都发不下来。希望法院和行政机关充分考虑企业的难处,及时纠正错误的处罚决定。”
“对于容积率计算问题给你们带来的经营不便,我们深感同情和不安。根据你的申请和检察机关的建议,我们又对该项目的容积率进行了重新测算,并将测算结果告知法院。”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法院依据行政机关原来的申请,已经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容积率计算错误的事实认定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之后,所以原来的裁定在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都没有错误。”邓州市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
与会听证员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分别向争议各方进行了提问。经过充分讨论,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鉴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勘验结论推翻了原勘验结论,系新证据,邓州市法院原来作出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应予纠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重新作出行政征收决定。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尊重听证会上各方的发言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制发检察建议书,共同促成该争议纠纷成功化解。
听证会后,邓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原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再审予以纠正。
2021年12月20日,收到检察建议后,邓州市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22年2月25日,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定书,由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作出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一周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对武某华重新作出征收土地出让金360.56万元的决定。
“5年了,头一次这么高兴,压在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特别感谢检察官的秉公司法,为我们挽回122万余元损失。”近日,收到法院再审裁定书后,武某华表示息诉服判,并致信南阳市检察院和邓州市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并依法为其挽回122.22万元经济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诚挚感谢。
邓州市检察院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5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涉嫌玩忽职守的情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涉案线索,强化了行政检察监督效果。
“经过我们依法监督和积极协调疏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法院、当事人之间因行政执法和行政非诉执行而产生的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在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凸显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也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邓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娄全田说。
■检察官说法
“一手托两家”,彰显“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办理这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将法院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放在同一法律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价,对规范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既监督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又建议法院纠正错误的非诉执行裁定,在有效促进法院公正司法的同时,也有力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了“一手托两家”的监督效果。
这起案件经过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和积极协调疏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民法院、当事人之间因行政执法和行政非诉执行而产生的矛盾也得到实质性化解,彰显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承民营企业平等司法保护理念,重事实、重证据,对行政行为中涉及民营企业的错误之处,及时发现并建议行政机关予以纠正,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使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护,也促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和优化。
此外,检察机关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玩忽职守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移送相关线索,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效果,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