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保亭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卢某、杨某、冯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8.9万元至4.8万元不等,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3月至8月间,杨某、卢某、冯某三人从某公司采购阿兰娜牛腩等数批次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并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款达9.6万余元。保亭县检察院经查认为,杨某等三人销售的阿兰娜牛腩等数批次冻品虽未造成人员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产生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但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办案检察官认为,杨某等三人在明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销售的冻品无入境报关单、无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仍采购并进行销售,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涉嫌犯罪。
今年1月,保亭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1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三人真诚悔过,并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