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俞 冲)为了将个人债务转变成公司债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笔已经法院司法确认的借款,以捏造的借条再次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司法确认案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训诫并罚款6万元。
某公司向刘某借款30万元迟迟未还,后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对书面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并对双方申请人制作审查笔录,初步认为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后,将双方当事人信息输入系统,对双方的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搜索。其中,刘某有一笔金额同样为30万元的借款,经另一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法官审查发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曾以个人名义向同村村民刘某借款30万元,无力偿还。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公司财产进入司法拍卖。
为了将已经法院司法确认的个人之间的债务转变成企业债务,刘某和钱某合谋串通,就已经法院司法确认的同一笔30万元借款,又让钱某以企业的名义出具一张借条,在借款人处加盖企业公章,并以伪造的借条向另外一家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图骗取法院作出司法确认,以便参与企业财产分配。
法院认为,两人在明知30万元借款已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经法院司法确认后,仍以捏造的借条,再次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对两人分别训诫并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