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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确认一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2022-03-31 11:00:07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蔡 蕾 通讯员 石志宏 李 丹)湖北秭归籍男子龚某在山林中搭设电网猎获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双方达成协议,由龚某看护山林抵扣赔偿。日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确认。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湖北首例由地市中级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的司法确认。

2019年,龚某在宜昌市秭归县水田坝某村的山林中捕获毛冠鹿等野生动物。同年11月,秭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龚某拘役,现已服刑完毕。

秭归县位于三峡库区水土保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费用按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进行评估,测算总费用为9500元。2021年11月,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由水田坝乡森林资源管护站与龚某签订野生动物宣传管护协议,龚某在责任区从事宣传管护,按400元每月的管护劳务报酬抵扣个人生态损害赔偿损失,履约期为两年。

今年1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向宜昌中院通报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情况,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日前,宜昌中院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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