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在近期刚揭牌成立的“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蒲江)”坝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王某等两名被告人均因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当庭承诺将配合司法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增殖放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3日20时许,王某等两被告人在当地某村一河沟禁渔区内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挡获。后经清点称重,王某等二人渔获物为土鲶鱼30条、黄辣丁17条、小杂鱼3条,共计50条,重量为4.44kg,该二被告人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的方式为禁用捕鱼方法。
法院认为,王某等二被告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到该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当地镇、村社干部及群众50余人参加旁听。当庭宣判后,办案法官现场对群众关心的“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渔具”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进一步明确我国渔业法及四川省水利厅《最小网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渔具及禁用捕捞方法》的有关规定,不但不能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也严禁在天然水域使用拖网、围网、滚钩等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等。(王鑫 李征玉 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