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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家“鸠占鹊巢” 房主怒上法庭

云南嵩明法院判决支持要求对方搬离并支付水电费的诉请

赵赢    2022-03-30 09:57:20    人民法院报

“好心让他们到家里住,没想到他们就不打算搬了!”家住云南省嵩明县的周某遇到了烦闷的事,亲家在自己家一住就是七年,协商后亲家仍不愿搬走,无奈的她起诉至法院。近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夫妻三十日内搬离该房屋,并支付周某水电费3600元。

周某与吴某夫妻原本是亲家关系。2014年,吴某夫妻房屋拆迁,暂时找不到住的地方,周某便邀请吴某夫妻到其住所共同居住。然而,这一住就是好几年。2020年,周某提出让吴某夫妻搬离房屋,但吴某夫妻不同意。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夫妻搬离,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和水电费。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吴某夫妻现居住在原告周某所有的房屋内,对该房屋中占有的部分属于无权占有,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搬离该房屋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主张,因两被告在原告所有的房屋内居住是原告邀约,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租金进行过约定,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房屋水电费的主张,法院认为,因原告提交了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电费缴纳清单,且两被告均认可其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水电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嵩明法院判决,由被告吴某夫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云南省嵩明县某处的房屋;由被告吴某夫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某支付水电费3600元。

后吴某夫妻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民如遇到妨害物权的行为,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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