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申冲至今记得5年前收到的那封举报信。
信中反映,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房地产公司”)为逃避债务,通过虚假民事诉讼将其开发的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意图转移财产规避民事强制执行。
“当时,那封举报信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但举报的事实非常清楚。我们经过研判,认为被举报的甲房地产公司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于是决定依法受理举报并开展调查。”申冲回忆说,“没想到,这一查竟查出了一连串问题……”
审查
27起诡异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时间倒退到2017年4月。
受理举报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检察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涉及甲房地产公司的裁判文书,发现该公司从2004年起就因民间借贷、劳务纠纷等背负高额债务。
同时,办案检察官从法院调取了当事人是甲房地产公司的所有民事案件卷宗,审查发现其中27件商品房买卖纠纷非常诡异。卷宗显示,从2008年4月起,法院陆续作出的27份民事判决载明,朱某等27人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分别购买乙住宅小区的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朱某等27人分别交纳了全额购房款。后因甲房地产公司内部交接出现问题,导致未能给朱某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朱某等人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乙住宅小区的涉案房屋归朱某等人所有,甲房地产公司为朱某等27人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情看似简单清楚,但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比对27起诉讼案件后发现,这27起案件的法院受理时间都在2008年3月10日,所有的原告均未到庭,均委托了同一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原告均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被告承诺尽快办理手续,庭审中毫无对抗性,且开庭时间均为同一天,由同一名法官在一天内集中办理完毕。
“27起案件的原告均未现身,却由同一名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同一名法官在同一天内集中审理完毕;27名原告均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这也太诡异了!”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后,初步判断该系列案件有重大虚假诉讼嫌疑。
调查
寻找27套房的“购房人”
从27起案件审结至甲房地产公司被举报,已过去近10年,主审法官已因病去世,书记员也离职多年,法院其他人员对这27起案件均表示不知情。
前往工商、税务部门调取甲房地产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和纳税情况并实地走访后,办案检察官发现,甲房地产公司虽未注销,但已多年未开展业务,公司的经营人员均已失联。
按照法院卷宗中所留的原、被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直接打电话联系,办案检察官又发现所留电话基本为空号或其他陌生人的号码。
一时间,调查核实工作陷入僵局。
“如何突破?当时我们的压力很大。经反复研究,我们决定从走访涉案房产再次入手,实地了解涉案房产的实际居住、使用和管理情况。于是,我们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实地走访涉案房产所在小区物业,发现涉案的27套房产大都处于空置状态。”申冲向记者介绍。
全款买房,又通过打官司主张为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胜诉了,房子又空置在一边不入住,并且27套房大都如此。这时,办案检察官更加确信,上述案件极有可能是甲房地产公司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炮制的虚假诉讼。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办案检察官马不停蹄到相关银行调取甲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信息,查明在出售相关房产期间,甲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收取原告房款等事实;同时通过调取涉案房产的备案信息,进一步了解“购房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查明所谓的购房人基本都是A市某银行的职工、职工子女等。
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及时向日照市检察院作了汇报。日照市检察院决定抽调下属各区县检察院的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远赴A市,协调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工作,并在A市某银行的配合下,询问了部分“购房人”,一举查明了全部事实真相。
原来,2008年前,A市某银行曾组织团购甲房地产公司相关房产,并向甲房地产公司提供了部分职工或职工亲属的个人信息,但最终这些职工大都没有购买涉案小区的商品房。2008年,甲房地产公司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伪造了与朱某等27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交纳单据、起诉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分别以朱某等27人的名义,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通过民事判决,将涉案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
抗诉
27起案件全部撤销原判
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日照市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提出抗诉2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
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7份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朱某等原告方没有在日照市乙住宅小区购买过房屋,亦未交纳过购房款,对于案件毫不知情,也不认识该案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案件卷宗中委托书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甲房地产公司与朱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交款单据、诉讼文书等相关材料均系甲房地产公司伪造,甲房地产公司以朱某等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目的是为了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甲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
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日照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后,陆续裁定撤销原判决,将相关24起案件发回重审。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原审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对相关3起案件陆续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朱某等人的起诉。2021年4月1日,原审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甲房地产公司罚款135万元。
深究
发现藏于民事执行中的刑案线索
在查阅法院执行卷宗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原审判决生效后,孟某等7名“购房人”曾通过公证,委托同一代理人王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审法院向日照市房管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房管部门为该7名“购房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然而,奇怪的是,经询问,孟某等“购房人”均表示不认识王某,更不知道委托其申请执行的事。
这些“购房人”既然不认识王某,那委托王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某文号公证书又是哪儿来的?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在房管部门开展调查,发现上述7套房产中确实有一套已完成过户,而经办人正是王某,办理相关手续时就使用了那份公证书。办案检察官前往公证处调取了上述文号的公证书,发现相同文号的法院调取的公证书与公证处公证书内容完全不同。而经公证处认定,法院调取的公证书系伪造的。
办案检察官充分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依法询问了王某。询问中,王某称公证书是张某给的,张某是房产中介,房子是张某要他帮忙经办的。检察官当日找到张某依法询问,张某却百般推脱,称公证书是时任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的李某给他的。可当检察官电话询问李某时,李某却表示对此毫不知情。案件一下成了“罗生门”。
要伪造公证书,很可能会先到公证处做一份真实的公证书。办案检察官当即通过电话向公证处调查情况,查明张某和王某的确一同在该公证处办理过一份公证书,内容为张某委托王某办理相关银行业务。办案检察官向张某出示该证据后,张某顿时脸色大变,承认了他和王某串通伪造公证书的事实。
针对虚假申请执行行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于2019年7月向原审法院发出7份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已执行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同时将张某、王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19年8月,原审法院回复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称将根据重审后的文书对原执行案件作进一步处理。后经法院重新立案,撤销了7起虚假执行案件,并通告房管部门。
经公安机关对张某、王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线索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5月,张某被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合力打击,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虚假诉讼既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消耗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本案案发时间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克服各种困难和阻力,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以扎实有力的证据保证了法院再审时完全认同检察机关查证的事实,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基础。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针对基层检察院人员少、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跨地区取证难度大等情况,日照市检察院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从其他区县院抽调精干办案力量,远赴异地调查取证,成功调动了其他基层院的办案积极性,节约了办案成本,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敢于、善于向虚假诉讼“亮剑”,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检察机关还应与公安机关、法院联合发力,注重移送虚假诉讼监督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与法院协商虚假诉讼案件的后续处理,运用罚款等司法处罚形式,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