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曾雪芬 李宛霖 李新霞)邱某等人野外接拉电线用于农田灌溉,导致村民吴某和龙某不慎触电身亡。事发后经多方调解,邱某等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160万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邱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1年5月,昭平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承包了富罗镇旱地改水田项目中的农业种植业务,该业务要把荒地改造成农田后种植水稻,因此,需从附近河道抽水对农田进行灌溉。为了方便取电抽水,该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邱某向电力部门申请接拉电线至富罗镇砂子村斧头寨附近河段,并雇请管理人员贝某、李某具体负责抽水灌溉、插秧、收割等事宜。
斧头寨附近河段水质优良,村寨上的村民经常到河里捕鱼、捉虾、摸螺。2021年7月,邱某等人在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的情况下,每天利用水泵从河内抽水灌溉农田。其间,该专业合作社未对雇请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野外安全用电教育和培训,作业范围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2021年8月某晚,村民龙某、吴某等四人一起到斧头寨附近河段摸石螺。龙某在河边抓小鱼并未下水,吴某三人则携带氧气瓶潜入河内摸螺。半小时后,龙某察觉异样:潜入水中的吴某已许久没有动静,大喊吴某的名字也未见回应,这才发现吴某已经浮在水面,而旁边有一个抽水泵正在作业。三人便怀疑吴某可能已经触电,情急之下,龙某下水救人,却不幸触电倒入水中。另外二人立即寻找石头砸断电线,从河里将龙某和吴某拖回岸边,并拨打120求救。后龙某、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当晚邱某雇请的管理人员在水泵抽水作业过程中,因家里有事未在现场全程监控,导致吴某、龙某二人触电身亡。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抽水泵漏电,吴某、龙某的死亡与邱某等人不规范安全作业有直接因果关系。
该案经昭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邱某等人在预见到可能发生漏电和触电危险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在农业作业中没有积极采取安全用电防护措施,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综合考虑,邱某等人在案发后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等情节,本案又系过失犯罪,因此,昭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判处邱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同时,在检察官多次调解后,邱某所在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邱某等人向吴某、龙某家属共支付了160万元赔偿金,家属们也表示对邱某等人予以谅解。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