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丽的杂技小花旦头戴“翎子”,踩着锣鼓点,时而整齐列队,时而腾跃空翻,时而高抛交换,小小的空竹被她们牵引着上下翻飞……这是中国杂技团原创编排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中,精彩绝伦的一幕。
抖空竹是我国传统民间艺术,当其成为杂技节目的内容元素时,节目是否拥有独创性从而享有著作权?中国杂技团因发现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与《俏花旦-集体空竹》高度相似,一纸诉状将张硕杂技团及相关录制和播出单位诉至法院。这一问题也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硕杂技团须停止侵权并赔偿中国杂技团相关损失6.8万余元。
事实上,曲艺表演一直面临旧行规和著作权保护的碰撞。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传统民间艺术与作品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曲艺文化市场的创新发展?北京知产法院对这起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晚会杂技节目被诉侵权
2017年,某视频网站播放了河南省一广播电视台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中国杂技团认为其中的杂技节目《俏花旦》与《俏花旦-集体空竹》高度相似,侵犯了其相关著作权益,于是将该平台公司、广播电视台以及表演单位张硕杂技团诉至法院。
据了解,中国杂技团创作的相关作品曾在2004年获得第六届中国武汉光谷国际杂技艺术节“黄鹤金奖”,2007年参加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并获得“我最喜爱的春节联欢晚会戏曲、曲艺及其他类节目一等奖”。
“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自2003年起,我杂技团就已开始从事抖空竹杂技表演。”法庭上,张硕杂技团辩称,只有具有艺术性和独创性的杂技艺术作品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中国杂技团在起诉时自述涉案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源于“王氏天桥杂技”,由此可见,《俏花旦-集体空竹》并不具有独创性。
对此,中国杂技团反驳称,抖空竹虽为民间艺术,但中国杂技团在此基础上通过编排,形成独立创造性成果,与抖空竹比起来,有明显区别于既有民间艺术的特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为证明版权归属,中国杂技团出示了《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原创材料以及著作权登记书,并当庭播放了演出视频进行对比,称张硕杂技团的《俏花旦》使用的音乐与《俏花旦-集体空竹》完全一致,表演形式雷同,道具和服装相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经比对,该作品与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构成实质性相似。张硕杂技团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杂技团对该节目享有的表演权、获得报酬权,广播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杂技团对《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享有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平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故不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硕杂技团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与广播电视台按比例赔偿中国杂技团相关经济损失,广播电视台在一定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张硕杂技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内容编排独创性受认可
张硕杂技团的代理人说:“注册合法但不合情,这是老祖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应该给杂技人员留口饭吃。抖空竹作为民间技艺,不应因版权登记来限制民间艺人的演出,中国杂技团通过版权登记注册方式对空竹技艺进行垄断,不利于民间技艺的传承和发展。”
对此,中国杂技团的代理人称,提起诉讼是针对侵权节目《俏花旦》,而非针对空竹杂技艺术本身,对于其他艺术团队出于公益性、宣扬国家艺术的演出,可以授权。虽然《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抖空竹相关技艺源自“王氏天桥杂技”,但不能就此简单地认定其中的具体动作、技巧均属于公有领域,进而认定其不具有独创性。否则,任何有着历史传承和演进脉络的艺术表现形式都可能因此被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认为,从《俏花旦-集体空竹》内容看,其诸多抖空竹动作额外融入了包含我国传统戏曲元素、舞蹈元素的动作乃至表情设计,其在具体走位、连续动作的衔接和编排上亦存在个性化安排,使得相应连贯动作在展示高超身体技巧的同时传递着艺术美感。因此,体现了创作者个性化选择的《俏花旦-集体空竹》,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
此外,北京知产法院对涉案节目对比后认为,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的编排设计均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独创性表达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范曲艺文化创新发展
北京知产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杂技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其载体类似于舞蹈作品中的舞谱。杂技作品所保护的动作编排设计应当具备艺术性,达到一定的独创性高度。本案中,《俏花旦-集体空竹》的走位、编排,包括融入我国传统戏曲元素、舞蹈元素的动作乃至表情设计等,均体现其达到了独创性高度。
该案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杂技是我国拥有上千年悠久历史的艺术形式,全国多地形成了各具特色、门类多样的具体技艺类型,具有丰富的作品资源。杂技不仅是中华民族珍贵的传统文化遗产,还是走出国门、享有国际声誉的优秀文化名片。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作品并列,规定为单独的一类作品,体现了立法者通过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推动传统特色文化传承保护、创新发展的目的。
“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简单的经济诉求,而是想通过此案在中国杂技界产生里程碑式的作用,提醒各演出团体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中国杂技团的代理人说,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创新,创新同样可以来源于传承。“判决书中解读了杂技作品的详细定义、侵权判定标准等,可以为其他案件作一个参考,也有利于规范杂技曲艺文化市场的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