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白涛)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案金额高达4.3亿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林某、王某等18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3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12月下旬,被告人林某受福建洗钱团伙指使,来到綦江联系洗钱。林某到达綦江后邀约王某、石某,由福建团伙提供技术支持,王某、石某负责人员管理和日常对账,招募邓某姐弟、张某夫妻、程某、李某等人操作,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进行代收和代付,并租赁多处房屋作为洗钱窝点。该团伙18人全部落网,缴获赃款460万余元,没收作案银行卡539张、手机50余部、电脑7台。经鉴定,截至2021年5月26日,该团伙涉案金额达4.3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等1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犯罪前科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