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石兴辉)为了推进燃气下乡,燃气公司需在一栋房屋外墙沿下安装燃气管道,却被房屋产权人以侵权为名起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燃气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上诉人要求拆除燃气管道的诉讼请求。
庞某是淮南市谢家集区一栋4层房屋的产权人。2021年8月24日,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中燃公司)因施工需要,按照规划设计,在庞某所有的房屋外墙沿下安装燃气管道。庞某诉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出,淮南中燃公司擅自在庞某的房屋墙沿下安装燃气管道,侵犯了其房屋使用权。淮南中燃公司安装管道具有营利性,并非是完全的公益事业,不能要求庞某牺牲自己的利益满足淮南中燃公司的利益。即便庞某房屋外墙是燃气管道通行的唯一途径,也应当事先与庞某沟通并支付使用费用,才能安装。庞某请求法院判令淮南中燃公司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
一审法院认为,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符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政策的要求。2021年3月,淮南中燃公司作为“燃气下乡工程”的具体实施部门,委托相关规划单位对当地乡镇镇区庭院及户内燃气管道工程进行了相应的设计规划,按照该规划设计线路,庞某所有的房屋系该燃气管道的必经之地。淮南中燃公司对案争燃气管道的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庞某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在淮南中燃公司因铺设燃气管道必须利用其建筑物时,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庞某要求淮南中燃公司拆除燃气管道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庞某主张淮南中燃公司在其房屋外墙安装燃气管道的行为侵害其物权,要求拆除,但淮南中燃公司在涉案房屋的外墙沿下的部分架设燃气管道,该行为未违反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庞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因涉案燃气管道的铺设对其房屋造成损害及使用不便。所以,庞某要求淮南中燃公司拆除涉案燃气管道,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