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满宁 通讯员沈悦)近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川渝重大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
2020年8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当地双石镇蒋家南坳山上的公路旁,发现一堆非法倾倒的不明废弃物。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发现废弃物形状呈油泥水混合状,不仅颜色发黑,还有一股浓烈刺鼻的油味。
经查,2020年2月,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某天然气开采项目开始试气作业,在此期间,多次拆装机器导致管线内的废液压油泄漏至钻井平台的方井中。该项目试气队副队长杨某安排工人将含有废液压油的水抽入原本用于收集废泥浆的地罐中,由此混合形成了含油泥浆。
待地罐装满,杨某又安排项目安全员周某联系重庆市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陈某运走处置。经联络,陈某最后找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某矸砖厂老板邬某。同年8月,受邬某雇用,彭某驾驶货车将34.55吨含油泥浆运抵永川区,因发生泄漏后害怕被人发现,邬某、彭某二人遂将整车含油泥浆倾倒在公路边的山沟里。此外,邬某还从其他地方运送了约18.38吨的含油泥浆,均倾倒在其矸砖厂的土坑中,共计非法倾倒含油泥浆52.93吨。
2020年11月,永川区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送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如何对混合物准确定性?办案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咨询专家意见,并对混合物成分进行鉴定。经鉴定,混合后的含油泥浆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无法自然降解,长期暴露在地面会对土壤造成严重破坏,甚至多年寸草不生。同时,办案检察官综合单位主体性质、是否以单位名义经营等因素分析后,认定涉案6家单位的行为不满足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应认定为个人犯罪。2022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在休庭期间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
同时,在江津区检察院参与下,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公司进行磋商,并委托专门机构编制环境修复方案,将所倾倒的含油泥浆全部运走,交由涉案公司及个人委托的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环保公司妥善处置。截至目前,50余吨毒泥浆已清理完毕,当地受损土壤也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经评估已达到修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