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经济能力,却成立“空壳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亲友及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40余亿元,实际诈骗2.2亿余元。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清与第二被告人陈某可系父子关系,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系亲戚或朋友关系。
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清为归还前期借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构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这一事实,通过成立公司、借新还旧等手段营造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召开“年会”等方式宣传借款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向亲友及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为扩大融资范围,被告人陈某清在向第三至第八被告人吸收资金的同时,以提高利息为诱饵,授意他们利用各自社会关系为其非法融资。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清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可非法集资流量数额共计人民币40.82亿余元,案发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骗取数额2.27亿元。
据被告人陈某清供述,他成立的公司根本没有开展业务,其他的实体店也未盈利,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所集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和巨额揽储费用,其他用于个人购买房产、豪车、高消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第三至第八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7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该案8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