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400多家“空壳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大量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虚构业务合同。近日,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凌等39人特大涉税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凌系宣城市大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凌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为管理平台,无实际业务。
2015年以来,张某凌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等人,以大凌公司为管理平台,陆续成立财务部、业务发展部等部门,注册、租用、购进“空壳公司”(已查证445家),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等人明知张某凌从事虚开发票犯罪活动,仍参与注册“空壳企业”、管理办事处相关公司等事务,形成了以张某凌为首要分子,张某艳、王某、吴某为主要成员,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团伙。
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张某凌安排张某艳、王某等人对接、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通过王某等人从其控制的400余家公司及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万余份,价税合计45.13亿余元,税额4.56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4.52亿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575份,价税合计8.56亿余元。
同时,张某凌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王某、吴某、张某艳对接,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通过被告人高某勇等人介绍,从山东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上游石化公司或“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209份,价税合计18.47亿余元,税额2.2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2.19亿余元。张某凌还介绍上游石化公司为周某松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4份,价税合计1.29亿余元,税额0.17亿余元,均已认证抵扣。
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该团伙从司某林、王某等人处购买伪造的通行费发票、加油发票1万余份;安排公司员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5枚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0枚。
下游人员郑某勇等2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张某凌控制的公司及经营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相关公司进行认证抵扣、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赚取好处费。
绩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张某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均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