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艳辉 严怡娜 通讯员 李 红)日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诱捕机、粘网等作案工具,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417300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处于鸟类禁捕期的情况下,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庄台镇高家社区北侧一处稻田地内设置捕鸟网,并在捕鸟网附近放置播放有黄胸鹀鸟和朱雀鸟叫声的录音,同时还在挂有丝网的杆子上悬挂装有朱雀鸟的鸟笼子,用来捕获迁徙过程中途经的黄胸鹀、朱雀等,捕获的鸟类用于贩卖、食用等。公安机关将李某当场抓获,并扣押黄胸鹀、朱雀、黄眉鹀、伯劳、柳莺、蜡嘴、黄雀、绣眼以及被剥掉皮的死鸟若干只。据统计,案涉野生鸟类活体数量分别为:黄胸鹀62只、朱雀3只、蜡嘴3只、黄雀1只、黄眉鹀3只,其余案涉鸟类均已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胸鹀112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核定案涉鸟类价值为417300元,该损失核定可以作为认定案涉鸟类价值损失的依据。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