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陈春宇)15岁的小陈前往网红矿坑湖玩耍,在施救滑落水中的同伴时,跌入水中溺亡,谁来为小陈的死担责?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小陈的父母承担60%责任,三名同行成年人各承担5%责任,落水生还的未成年人承担25%责任。为此,三名同行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父母共同支付死者父母赔偿金共计26.8万余元。
事发矿坑湖系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红炉村一采石场关闭后形成的堰塞湖,因富含矿物质,湖内水质碧绿,风景优美,在经过互联网传播后,自行前往的游人逐渐增多。
2021年5月2日,小陈与三名成年人张某、熊某、任某以及三名未成年人小刘、小况、小周前往网红矿坑湖游泳。因小陈、小况、小刘3人不会游泳,便没有下水,其他人则在湖边跳水、游泳。在浅水区给狗洗澡的小况不慎踩滑掉进湖里,小陈见状急忙去拉,一起掉进湖中。慌乱中,小况在水里乱按,正好按住了小陈头部。岸上的小刘大声呼救后,将挣扎到近处的小况拉上了岸。听到呼救后的张某等人赶来入水救人未果,小陈于当日晚被打捞上岸,医院当场宣布其已死亡。
事发后,小陈的父母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9.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矿坑湖并非经营场所,也非对公众开放的休闲场所,且村里早已在矿坑湖周围修筑围墙、安装防护网、设置警示标语牌、定时定点巡查,并组织安全劝导员宣传教育游泳戏水的危险性,事发后亦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施救,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和监管义务,不应对小陈的溺亡承担责任。
原告作为小陈监护人,在其辍学后,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教育方式,放任其离家居住,使其处于几乎无监护状态,应对小陈的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中同行的三名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监管的小陈,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义务。三人虽无邀约行为,但对同行的未成年人未予以劝阻。到矿坑湖后,三人虽告知其不能下水,但随后到100米外的地方跳水、游泳,未能及时发现小陈、小况溺水并施救,上述行为均存在一定过错。
而小陈已年近16岁,已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生活能力和安全常识,其自愿到矿坑湖游玩并下水,属于自甘风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三被告在得知小陈、小况溺水后也入水尽力寻找并报警施救,可相应减轻三人的责任承担比例。
此外,小陈伸手拉小况的行为应属于救助行为,小陈被拉入水中后,小况存在按住小陈头部借力浮出水面的情形,对小陈溺亡负有一定责任,小况应对小陈的死亡承担比三位成年人更多比例的责任,小况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