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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男子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被判刑

2022-02-18 15:10:51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杨某因无经济来源,开始从事“插卡”工作(即连接电信诈骗设备)。2021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家酒店内通过接头人领取了电信诈骗设备,按照接头人的要求学习了设备使用方法。随后于广州、湖南省郴州市、衡阳市、湘潭市、江西省萍乡市、宜春市等地多次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连接GOIP等电信诈骗设备用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通过帮助实施诈骗活动共获利1116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20日抓捕了被告人杨某,并扣押了其作案使用的GOIP网关及笔记本电脑两台。通过联系GOIP网关厂家的技术员提取相关数据,技术员对该网关进行远程控制,提取到该设备转换使用过的多个IEMI号码。另外,通过宜春市公安局技术部门提取到实施电信诈骗的电话号码为被告人杨某所持GOIP网关设备中提取的IEMI号的其中一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多次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刘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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