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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贬损商家服务 “维权”不成反成侵权

新疆伊犁一消费者发布不实差评视频被判构成名誉侵权

2022-02-17 10:19:17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李 政  张 婷  吴新民)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网络短视频维权纠纷上诉案。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郭某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公开向涉案商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商家经济损失5万元。

新疆奎屯市个体工商户姬某经营一家居生活馆。2020年6月24日,郭某因准备装修新房与姬某微信洽谈后,参加了该家居馆组织的端午节促销活动并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姬某支付定金2000元。家居馆向郭某开具一份“今收到郭某交来定金2000元抵5000元”的收据。之后,郭某因购物定金充抵方式与家居馆发生纠纷。

2020年11月30日,郭某在其抖音账户上发布一段视频,标题为“对对对,请警惕这家店!”,视频界面附有文字“本人在奎屯一家居馆受骗了2000元……请所有消费者记住这家店……”2020年12月15日,郭某又在其抖音账户发布“请牢记这家黑店”标题的视频。

姬某在当地公证部门对上述两段抖音短视频进行了公证,委托律师向短视频平台运营商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删除郭某账户前述两条视频以及其他用户转载的该视频。2021年1月3日,该短视频平台运营商某公司对家居馆反映的两条视频进行下架处理。翌日,郭某在其抖音账户中删除了这两条视频的原作品。

后家居馆将郭某诉诸法院。

2021年10月10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以其账户发布道歉声明;向家居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保留时间不少于33天,并赔偿家居馆经济损失5万元。

郭某不服,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郭某未对双方纠纷事实作客观详细描述情况下,在其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简单地对家居馆使用诸如“诈骗”“黑店”“投诉消协、拨打行风热线后才知被这家店欺骗的客户很多”等明显含有贬损性言辞进行服务评价,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视频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上述言论造成对家居馆负面评价言论的传播。郭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非正当合理的消费维权行为。从涉案视频的留言回复情况看,郭某在视频发布的案涉言论,容易引发潜在消费者对家居馆的猜测和误解,造成家居馆社会评价降低。郭某的行为构成对家居馆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伊犁州分院作出裁定,驳回郭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短视频信息传播迅速、交互性强且信息量巨大,已成为目前大众情感交流和娱乐交际喜闻乐见的交往工具。如何界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负面消费评价或消费维权,是否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部分消费者与商家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往往借助短视频平台特有优势,对购买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负面评价或消费维权。一些过激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通过网络平台或媒体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公正合理地批评评价,该理念是判断消费者网络维权是否正当需秉持的基本理念。

消费者在网络进行消费批评评价时,应当基于客观的消费经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批评、评论是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而消费感受因人而异。因此,批评、评论者在发表言论时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消费者基于并不存在的消费经历对商家进行评论,那就是借评论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可能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短视频平台、朋友圈等虽为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任何人在网络空间进行网络行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道德规范,不能肆意妄为。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评价或维权时,应遵守网络道德文明规范,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侮辱、诽谤性词语,否则即便消费经历属实,亦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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