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小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不力的情况,平谷区法院向其父母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被告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小强进入某小区,趁室内无人,将现金340元、金项链1条、手机1部盗走;9月3日,小强伙同他人在网吧盗走8000余元现金;10月26日,小强又在网吧盗走手机1部;10月29日,小强潜入某小区一室内,将现金500元、金项链1条、金耳钉1对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有长时间夜不归宿、结交社会人员、经常出入网吧等不良行为,被告人父母放任其不良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庭审中,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的道路深感后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其监护人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职行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孩子改过自新。
(孟雨琦)
■法官说法■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北京市首份家庭教育令,是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作为父母仅仅履行抚养义务是不够的,还需要注重家庭建设,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