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蒋某在天猫商城某科技网店购买了一辆定制款的独轮平衡车,在试车过程中摔倒受伤,随后蒋某以该平衡车存在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问题将该网店店主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定无法达到消费目的,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可要求退货,判决韩某返还购物款3843.51元。
蒋某系一名独轮平衡车爱好者。2020年2月5日,蒋某以3843.51元的价格在韩某经营的天猫商城某科技网店购买了一辆定制款的独轮平衡车。收到商品后,蒋某立即进行了试骑,却不慎摔倒受伤。同年2月14日,蒋某以平衡车质量问题为由向该网店店主韩某发起退货退款申请。2月22日,韩某以顾客拍摄的视频认为车子骑行无任何问题,是顾客新手操作不熟练造成的,故拒绝了售后服务申请。随后,蒋某申请天猫客服介入。同年3月18日,天猫客服作出买家反馈商品存在描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未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维权定性,作出不予支持蒋某请求的决定。3月20日,退款系统被关闭。
蒋某认为,该平衡车开启电源指示灯不良,车轮不稳定,不能达到体感控制转弯的效果,更不能像网售宣传广告中所描述的双手腾空骑行以及两分钟易上手可上马路,该平衡车导致其多次受伤,存在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虚假评论等欺诈行为,遂将韩某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误工费300元,退还购物款3843.51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物款。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平衡车应该预见车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驾驶需要一定技巧,其自述被告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故对其主张三倍赔偿不予支持。但原告因无法驾驶该车达到消费目的,且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其在合理期间内要求被告退货,被告予以拒绝的行为不当,故原告要求退还购物款3843.51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平衡车为独轮设计,操控骑行能否达到体感平衡无统一标准,实际操作也因人而异,原告主张被告网店宣传该车能够达到体感控制转弯构成欺诈不能成立,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潘小维 古 林)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众日常的重要消费方式。但网络交易中虚假宣传、恶意刷单、虚假好评等欺诈行为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利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春花介绍说,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卖家关于平衡车体感控制转弯的网络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而这决定着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陈春花介绍说,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欺诈是消费欺诈的一种常见形式,而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经营者的广告宣传是否存在故意夸大产品性能等虚假情况,从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消费欺诈的认定并不是“一刀切”,而应结合具体案件综合判断。
平衡车是近年来兴起的集休闲娱乐、代步工具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智能化产品,目前尚无关于平衡性能的统一标准。原告对体感平衡车有消费需求,面对网络购物中电动平衡车种类繁多、价格各异,其在选择产品时应负有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认真阅读产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仔细比较,谨慎下单。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只有认定在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前提下,主张“退一赔三”才可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