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费文彬 吴琪)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刘某进抢劫致人死亡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刘某进的死缓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茅仲华出庭履行职务。
1999年12月7日,刘某进伙同刘某能(已判刑)以雇车为由,分别骗乘被害人黄某、韦某森驾驶的摩托车。刘某能搭乘韦某森的摩托车,途中持塑料手枪击打韦某森面部致其重伤后劫走摩托车。刘某进搭乘黄某的摩托车,途中持匕首捅刺黄某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黄某在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刘某进于2020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1年9月28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进犯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某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广西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能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进积极参与合谋,并持刀捅刺被害人黄某致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进犯罪后果严重,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刘某进家属主动代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