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严 翠 周 爽)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陶某某的父亲陶某生前在寿县以经营化肥、农药等生意需周转资金,经营汽车销售公司缺乏资金、购置门面房等为由,采用口口相传方式,承诺以月息1分至3分不等利息,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经查明,截至2018年8月非法吸收资金共计 1613.8万元,涉及155人,未兑付资金1494.14万元。其中,被告人陶某某伙同其父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51万元,未兑付资金137.08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陶某某在其父亲陶某生病住院后,明知大量欠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为逃避借款人的追讨,通过买卖、藏匿等方式,隐藏、转让车辆、黄金等财产,将陶某生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及收益99.9万余元转移;将一辆奔驰车以27.8万元转让给孔某,经鉴定该车价格为33.7万余元;将一辆宝马车虚假转让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1万余元;将黄金首饰1557.3克以42.4万余元转卖一家首饰投资公司,经鉴定单位价格为290元每克,总价格为45.16万余元,并使用他人银行卡转移所得资金。同时查明,涉案宝马车系陶某通过刷卡及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付款27.3万余元购买;奔驰车系以38万元购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其父亲陶某许诺1分至3分不等的利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1613.8万元,仍参与吸收公众资金151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陶某某为掩饰、隐瞒其父亲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源和收益,逃避借款人追讨,转移、出卖财产累计99.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洗钱罪。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