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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违禁药品 双双受到刑罚

2022-01-13 10:30:34    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马士江 王凤荣)近日,由河北省临西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一年,且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判处李某在缓刑期内不得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判令李某缴纳赔偿金3.5万元,用于消费者公益事业,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0年9月,马某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王某售卖的减肥胶囊,并通过微信购买了2瓶,收货后马某发现该胶囊既无生产厂家,也无药品生产批号,马某遂到公安部门举报。经调查发现,该药为临西县居民王某制售。2020年10月,王某被警方捉拿归案。经检测,该减肥胶囊内含西药成分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减肥药。

王某添加的违禁品从何而来?经侦查后确认,王某系从李某处购买西布曲明。2020年8月,为了盈利,王某在网上寻求购买西布曲明时,联系上了李某。李某经营的网店本没有该药品,但李某通过其他渠道,找到卖家(在逃),然后与卖家以隐蔽见面的方式,现场支付了3000元现金,购买到了500克的西布曲明,随后,李某给王某发了一条“结冷胶”的商品链接,并将价格改为3500元。王某当即下单,次日,李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西布曲明发送给了王某。

2021年1月,临西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400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6.4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为获取利益,明知西布曲明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西药仍在网上出售给王某,对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同样构成犯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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