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邹丽娟)因自家工厂的正品地板货源不足,便找人生产冒牌货供货。近日,经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施某和魏某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
2020年4月,江苏镇江一家专营地板销售的公司与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板供货合同。由镇江这家公司供应两种型号的大自然品牌地板给苏州这家公司位于南昌县的一建设工地。因镇江这家公司仓库的正品大自然地板货源不足,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授意其业务员施某寻找工厂生产假地板,后施某找到常州市一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厂长魏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未取得生产授权,并且陈某、施某也未提供有效的生产授权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并组织生产假冒的大自然品牌地板。后常州这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冒大自然品牌地板被运送至南昌县的建设工地。经鉴定,假冒的大自然品牌地板共7200余平方米。
案发时,陈某、施某已向魏某的公司支付了44万元货款。
近日,经南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陈某、施某和魏某三人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