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丁 俐 通讯员 吴楚君)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李某甲、黄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王某、李某甲、黄某与李某乙(在逃)四人均系南漳人。2020年,李某甲四人共同商议偷渡到缅甸务工赚取高额收入。同年7月,四人乘飞机到达昆明,在当地“蛇头”带领下,逃避边防检查,从中缅边境小路偷渡至缅甸务工。
2021年4月、8月,王某、李某甲、黄某先后从昆明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查获,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罚款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甲、黄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三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件事实、性质及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