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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改装“加油车”穿行闹市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2022-01-10 09:41:52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张梅娟 宗申)2021年12月3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对王某私自运输汽油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2021年9月,海州区的王某为谋取利益,干起了买卖私油的生意。他从网上买来二手油罐和电线,将自己的商务车改装成“加油车”,并通过低价购买汽油,再以低于市场价卖出去的方式赚取差价。没有任何运输资质,王某就这样开着满载800升私油的汽车多次穿梭于人员车辆密集的城区主干道。

2021年12月中旬,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了王某的车辆,并在其车上查获了一个800升的油罐,内装约600升汽油,一台加油机和多个打火机。

在侦查阶段,海州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重点从运输车况、车流密集程度等危及公共安全方面引导侦查取证。2021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2021年12月31日《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实施之前,买卖私油的行为大多以非法经营罪查处,且要求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可入罪,自石油经营权限下放后,该种行为只能予以行政处罚,导致成品油经营市场乱象丛生,整治难度极大。”承办检察官王义云告诉记者,《意见》实施之后,对于非法运输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于《意见》的实施,事关案件定性,王义云深入分析研判,细致审查,启动速裁程序,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1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判决,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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