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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审结

哈密中院确认该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达成的环境修复责任约定有效

2022-01-07 14:16:17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王  豫)近日,新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该案第一期监控自然衰减恢复启动。

2019年12月11日23时,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工作人员发现,有罐车将工业污水倾倒至伊吾县淖毛湖镇的戈壁荒滩,经与淖毛湖镇派出所联合查办,查清当天某公司向戈壁荒滩倾倒了360余吨工业污水。经鉴定,污水中所含的砷、汞会污染土壤以及地下水。

经哈密中院、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协调推进,2021年7月28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修复期间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7年7月28日。修复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要求的,赔偿义务人继续修复。赔偿义务人若违反协议约定,不能按期自行完成修复或修复效果达不到预期目的,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意后,启动替代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拒绝承担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就协议内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哈密中院受理此案后,在人民法院公告网面向社会公告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当前,哈密中院依法确认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赔偿义务人已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环境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正在进行第一期监控自然衰减恢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取得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应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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