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不久出台的《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集体安排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动员爱心企业家、乡贤等社会人士资助老年助餐。
通知提出,新建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提档升级的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均应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设1个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没有条件建设的,可设置老年人就餐点。通知要求,老年社区食堂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依托现有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社区老年食堂。新建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提档升级的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均应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设1个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
通知鼓励优质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服务。各市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社会餐饮单位加工能力和网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服务。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老年食堂免收场地租金,委托社会餐饮企业运营。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价格,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韩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