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水平,确保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正、公开、公平。
根据《暂行办法》,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于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补充耕地指标充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补充耕地指标包括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项指标。
《暂行办法》明确,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必须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坚持先建成再调剂,以县域自主平衡为主、自治区内调剂为辅,合理确定调剂规模,确保公正、公开、公平;坚持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与资源丰富县(市、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今后,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出让方应当在满足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库存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在100公顷以上、水田规模指标在50公顷以上、粮食产能指标在100万公斤以上的,方可交易。受让方库存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在50公顷以上、水田规模指标在20公顷以上、粮食产能指标在50万公斤以上的,不得受让。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需同时交易,不得单独交易。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和批次用地占用耕地需跨县(市、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必须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方式为挂牌出让。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张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