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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修路者被判惩罚性赔偿

湖南茶陵:办理一起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04-13 09:01:04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冯田 吴婷)“原本想修路致富,没想到却犯了法,我太后悔了。”近日,由湖南省茶陵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段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补植复绿6.7亩,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万余元。段某当庭服判,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2020年8月,段某为牟取私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公安机关以段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至茶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案件时认为段某的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今年1月20日,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现场勘查以及专业鉴定评估等,进一步核实了公益林破坏面积、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等事实。2月21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林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的重要资源。段某的行为已经对林地造成重度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上,承办检察官出示证据,提出赔偿价款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同时详细说明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如上判决。目前,通过释法说理,段某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已及时缴纳相关赔偿款,并开始补植复绿初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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