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私自运输汽油触犯危险驾驶罪

2022-01-12 14:42:51    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张梅娟 宗申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2021年9月起,王某某为谋取利益,从网上购买二手油罐和电线将自己的商务车改装成了加油车,低价购买汽油后再以低于市场价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王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满载800L私油的汽车穿梭在人员车辆密集的城区主干道。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约600L的汽油、一台加油机和多个打火机。

据悉,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明确私自运输汽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此案系该意见施行后,全国首起因私自运输汽油而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咸阳两法庭荣获陕西省第一批“示范法庭”
下一篇:武汉江夏公安举行升警旗重温入警誓词暨警营开放日活动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