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既为重大风险处置提供充足的储备资金,也可以规范风险救助方式,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应进一步夯实金融稳健运行制度基础,提高监管有效性,补齐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制度短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目前,该保障基金基础框架初步建立,已有一定资金积累。此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也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在9月前由人民银行牵头完成,相关工作年内持续推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必须面对的课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强调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定位于由中央掌握的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资金,资金来自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等各方应依法依责充分投入相应资源。仍有缺口的,经批准按程序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许多国家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典型做法。例如,在美国,有序清算基金(OLF)由财政部设立,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管理,用于支付FDIC在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该基金事前不累积资金,而是在需要处置风险时由FDIC向财政部发行债券募资。再如,欧洲金融稳定保障基金(EFSF)为维护欧洲金融稳定而设立,由欧元区成员国提供资金。该基金提供财政援助,帮助欧元区国家缓解经济困难。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机制,有效应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考验,维护了金融稳定发展大局,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包括果断处置高风险企业集团和高风险金融机构、有效压降影子银行风险、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等。经过三年集中攻坚,一批紧迫性、全局性的突出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脱实向虚、盲目扩张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
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等保障基金不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着眼于更广范围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聚焦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处置。当前,经济金融领域面临的风险依然较大,海外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对我国金融安全提出更高要求。应对具有系统性隐患的重大金融风险,如果依赖公共资金兜底,一方面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形成监管松懈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违背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给地方财政和央行增加负担。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既为重大风险处置提供充足的储备资金,也可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规范风险救助方式,助力“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这一长期目标的实现。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夯实金融稳健运行制度基础,不但要分类施策化解重点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风险,还要整体推动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持续强化金融业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加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坚持“治已病”和“治未病”相结合,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补齐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制度短板。(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