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工作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发挥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既要“有效市场”,又要“有为政府”。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市场主体和资本的力量,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宏观政策调节,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有序发展。
发挥好有效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发挥好有效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一是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二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三是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进一步打通市场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之间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保持和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四是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五是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发挥好有效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更好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
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有为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好有为政府、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是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四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在所有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不是相互否定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处理好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关系,必须学会正确运用在实践中深化学习、在学习中深化实践,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一是必须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包括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等;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必须牢牢把握转变发展理念和转变政府职能这两个关键。各级政府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到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上,同时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
为确保高质量建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依托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用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用政策引导市场预期,用规划明确投资方向,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坚守契约精神,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作者:李宏伟(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