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一些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画面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也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全面梳理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自建院以来涉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通过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总结裁判要点及规则,为规范化解此类纠纷、引导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指引。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报告介绍,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收案量增长潜力大。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特别是2021年以来,长短视频之争日渐激烈,相关案件数也有较大增长。二是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从起诉主体看,原始权利人起诉的有682件,包括网络文章作者、短视频博主、短视频拍摄主体等;通过许可协议等获得权利的继受权利主体起诉的有2130件。从被诉主体看,起诉短视频平台的有899件,起诉网络用户(包括短视频平台用户及公众号运营主体等其他网络用户)的有1449件。三是被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四是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一般而言,短视频用户的切条、搬运行为不是偶发行为而是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
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与短视频产业的发展情况、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等因素密切关联。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短视频产业迅速发展,与其他产业相互竞争并融合。短视频产业迅速发展,与其他行业深度融合,短视频应用场景不断拓宽,与其他网络文娱产业争夺流量,引发竞争和冲突,导致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二是直接侵权主体分散且隐蔽,权利人倾向于起诉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平台内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起诉对象,且往往针对同一短视频平台内不同用户上传的侵权短视频向短视频平台提起批量诉讼,主张短视频平台对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短视频制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导致短视频侵权行为频发。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公众均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制作者。部分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利用他人已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不会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报告归纳了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短视频创作灵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新类型的创作和传播行为层出不穷,不断给司法审判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
新型创作成果的客体属性认定存在争议
如何区分短视频作品及短视频制品存在争议。短视频内容丰富、类型广泛,既有专业机构通过脚本撰写、专业运镜、镜头剪辑等制作的具有较高独创性的短视频,亦有普通网络用户对已有事物进行单一角度拍摄形成的单纯录制类短视频。前者构成作品已基本达成共识,后者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仍有待个案认定。在认定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如何对其进一步归类存在争议。新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适用不同的权属认定规则,但上述作品的区分标准有待明确,理论争议也较大。某些新型创作成果的性质亦有待明确。例如,利用延时摄影技术拍摄的画面、GIF动图、短视频模板等从表现形式看均为连续画面,是否可以纳入短视频的范畴从而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加以保护仍存在争议。
新著作权法背景下短视频的权属认定规则有待明确
与传统影视剧作品不同,短视频的署名规则尚不成熟,通过署名推定短视频著作权归属存在困难。在将短视频认定为其他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如何查明短视频的权利归属存在困难。依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适用“当事人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制作者”的规则。这一权属认定规则适用存在困难。根据创作模式,短视频可分为用户生产内容(UGC)、专业生产内容(P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等,不同类型短视频的参与创作主体具有很大差异,哪些主体有权就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哪些主体属于短视频的制作者,有待进一步明确。
重塑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引发较大争议
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受到挑战。目前,已有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要求短视频平台在删除平台内已有侵权内容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过滤和拦截,实质上让短视频平台负担起主动发现侵权行为的责任。与传统避风港规则下由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相比,此种模式能够获得更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但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仍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短视频平台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对其注意义务的认定产生影响。在混业经营的新模式下,短视频平台既为短视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也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内容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其注意义务亦应予以相应增加。
著作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更加凸显
短视频创作取材广泛、方式灵活,加之短视频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在短视频领域著作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现象更为突出。一方面是物的所有权与物品上所载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例如,使用自行购买的正版玩具拍摄短视频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涉及玩具所有者对物权的行使以及玩具上所承载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另一方面是著作权与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冲突。例如,在公共场合拍摄短视频会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而要求短视频创作者事先征得许可又缺乏可行性。
妥善化解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对策建议
涉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高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影响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治理重点。报告提出,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负有化解侵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职责。但司法是在侵权发生后对权利人的事后救济手段,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重在预防,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短视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树立规则、参与治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
首先,短视频是新兴行业,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具有新颖性和复杂性,审理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规则的树立,为妥善化解纠纷、规范短视频行业发展提供指引,也为相关法律规则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其次,应当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治理。建立针对短视频领域的“行政—司法—行业”协同机制,共建良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一方面,依托法院与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创建的“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鼓励短视频创作者对短视频权属、授权情况进行数字备案,解决短视频署名不清晰、权属难认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北京市长短视频公司、大型互联网公司聚集的优势,倡导平台共治共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监管。一是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强化平台对侵权属性明显、平台控制力较强、平台直接获益等类短视频的监管义务。二是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应当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成为连接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推动构建著作权多元许可市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流转过程中扮演连结双方、促成交易的角色,对构建著作权授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探索网络著作权交易新路径,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更有力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减少著作权争议的发生。一是与短视频平台、MCN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以向短视频平台事先集中授权代替向短视频创作者事后分散维权。二是充分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而增加作品利用效能和权利人收益。
引导短视频创作者提高权利意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公众均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创作者。提高短视频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对于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尤为重要。法院、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均可以依托短视频平台,向短视频创作者进行普法教育,普及著作权保护知识。短视频平台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案例、行政监管要求等,针对多发常见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指导用户规范短视频创作行为。(金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