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面对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建立个人养老金补充养老制度势在必行。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重磅文件的落地,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指明了方向。从推动养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来看,应充分发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养老补充、税收优惠激励、多元投资理财等功能,循序渐进推动个人养老金可持续发展,进而全面提高老年人自我保障意识,稳步增加老年人养老保障收入,持续提升老年人养老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拓宽个人养老金参加范围,助推养老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是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意见》的出台,既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3亿人,参加企业(职业)年金的职工有7200万人,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作为“第一支柱”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广覆盖、低水平、保基本的特点,保障水平有待提升;依据《企业年金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而确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作用正逐步显现。但受限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运营的经济负担与成本问题,不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企业(职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以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为主的“第三支柱”,因激励不足,人民群众参与度比较低,发展尚不成熟。基于上述问题,《意见》规定“参加范围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为参加人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的渠道,丰富了参加人对未来养老保险多样化的选择需求。综上,我国应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通过全面系统打造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助推城乡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且有能力、有意愿的劳动者积极参加,进而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有效兜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养老无虞的民生底线。
夯实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促进参与方式灵活高效。《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由此可见,个人养老金在为个人未来养老发挥强制储蓄作用的基础上,有着明显不同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全额积累优势——个人账户上资金不仅可以用于满足参加人生前的养老需要,而且身后还可由继承人顺位继承。从世界各国养老账户运行实践来看,这种明确个人账户制的个人养老积累模式,既有利于扩大养老资金的规模与养老保障能力,又有利于优化养老资产结构,还有利于通过养老金长期强制储蓄储备,有效消弭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储蓄率和投资率下降影响经济增速的不利影响。《意见》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这是当前基于保持适度补充养老水平、避免养老金水平差距过大、衔接试点做法、体现增量改革等方面的综合考量而设定的缴费上限。未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须根据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实际需要再适时调整缴费上限,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补充养老的差异化需求。鉴于此,我国应从方便人民群众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实际出发,发挥个人养老金制度不受就业地域、户籍限制,跨省跨地域流动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的优势,全面夯实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积极促进参与方式更加灵活高效,更好地平衡政府、市场和个人的养老责任,使“老有所养”更加可靠充实。
创新投资理财多样化选择,落实税收激励全民普惠。2022年2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2021)》显示,约83%的受访者选择了基本养老保险作为退休后收入的主要来源,约30%受访者选择“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29%的受访者选择了“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充分表明我国居民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预期和依赖度较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发展相对滞后,迫切需要通过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创新投资理财多样化选择,落实税收激励全民普惠来予以科学有序的引导推动。《意见》规定,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为此,在具体实践中,应循序渐进推动个人养老金可持续发展。首先,通过在制度安排上全面细致明晰税收激励优惠举措,保障参加人可以根据个人不同偏好,自主理性选择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且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其次,相关监管部门要从养老金事业长期健康发展大局着眼,充分发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优化组合优势,摒弃部门利益,注重政府税收政策与个人养老账户等方面的技术衔接,循序渐进地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确保税收优惠切实落实到位。再次,通过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持续完善健全个人养老金投资监管方案及机制,切实防范风险,确保对各类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性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助力个人养老金保值增值,在实践中有效实现个人养老金制度老百姓看得明白、搞得懂、好操作,参与各方有章可循、制度运行可监测可检验的政策设计初衷。(丁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