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是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大事;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这也是国家的“大题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上持续用力,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大力发展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作出了战略部署。
从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和养老保险体系运行情况看,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既有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也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保基本的基础上,补齐商业养老保险这个“短板”,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这种市场化、门槛低、灵活度高的个人商业养老方式,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一方面,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加深,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日益增长。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占总人口的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超1.9亿,占总人口的13.5%。积极有效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趋势,需要加快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政策体系。另一方面,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发展不均衡。通常,人们将政府兜底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作养老体系的“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而商业养老险等个人自愿建立的养老计划为“第三支柱”。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体系。但三个支柱之间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截至2022年3月,主体部分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0.3亿人;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加职工达7200万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保障的支撑明显不足,也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来我国会有更多自由职业者,而“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围均有限。为缓解养老体系面临的压力,为人民群众的老年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加快构建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为此,《意见》指出,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强化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是发展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牵引。一方面,要综合税收政策、居民收入情况、缴费机制等多角度立体构造居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体系,用动态化思维拓展养老保险的受众群体。另一方面,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激励涉及个人养老金的保险公司进一步细分客户群体,针对专属人群创新保障内容、销售方式和承保路径,推出更多“缴费灵活,可以月缴也可以年付”“收益稳健,有多种投资组合”“有优惠政策,初始费用低”等专属养老保险产品。
第二,加强观念引导。面对“老龄社会”渐行渐近,仅仅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不足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养老隐忧,必须全方位储备“养老资产”。这需要由政府、企业、市场、个人、家庭共同弥补传统养老观念与老龄社会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养老资产不是狭义的个人储蓄存款,而是在法律政策支持下,通过微利综合金融服务,实现个人和家庭养老“财富”的安全保管和保值增值。国际经验也充分证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金的三个来源。因此,加强观念引导是发展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润滑剂和助推器。一方面,高度重视个人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更要广泛运用媒体和政府窗口,普及宣传商业保险的原理,让人们充分了解商业保险,引导全方位储备“养老资产”的意识。另一方面,统一个人养老金账户与银行、社保、税务、产品管理机构的互联互通,实现一个账户管理工资、理财产品、税务、养老产品等惠民系统,提高人们对个人养老金等养老保险的认可度。
第三,规范市场秩序。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是保证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于正确轨道的底线和基础。一是丰富参与发售商业养老保险的金融机构类型,充分吸收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主体深度参与,提高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活力。二是丰富与商业养老保险挂钩的金融产品类型,建立理财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和养老保险的联通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的资金活力。三是针对从事商业养老保险行业的个人和企业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有序的商业养老保险竞争。(张进财、祝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