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源区(以下简称河源区)为唐乃亥水文站以上流域,主要涉及青海、四川、甘肃等省份,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屏障。河源区拥有雪峰冰川、河流沼泽、高原湖泊、湿地河曲、森林草甸、干旱草原等多种独特的生态系统,既是全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补给地,也是世界物种保护关键地与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还是全流域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在提供强劲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同时,作为全球气候变化敏感区和脆弱区,河源区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河源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河源区在流域统筹、区域协调、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实现生态共治、环境共保的目标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
一是跨部门合作机制尚待完善。河源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投入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就项目建设投入缺乏沟通协调将导致重复投入与缺乏投入问题并存,生态建设投入统筹力度有待提升。各部门流域、跨区域派出机构之间在河源区资源节约和补偿、生态保护和修复、环境保护和治理等领域的沟通协商有待加强。河源区资源环境监测系统重复监测与监测缺失问题仍然存在,资源环境监测数据公开共享机制有待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的规范性、丰富性和时效性有待提升。
二是跨区域合作机制尚待健全。河源区三省制定了大量生态环境政策,为保证执行效果,跨区域生态环境政策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仍有待加强。河源区跨区域联合执法过程中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存在滞后性。跨区域执法形式较为单一,缺乏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跨区域联合执法力度不足。
三是多元参与机制有待深化。目前,公众参与河源区治理的方式主要集中在末端环节,在流域重大决策、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等方面参与不足。公众参与范围和深度有限,缺少相关程序性规定,无法切实有效地行使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
河源区保护对策建议
在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要求下,应立足于河源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和生态环境系统性治理的需求,统筹谋划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保护和治理,建立健全统分结合、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河源区大保护合力。
一是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安排生态建设项目投入。建立健全河源区生态建设投入的跨部门协商机制,综合考虑问题导向、财政实力、地方需求、空间布局等因素进行投资安排。既避免重复投入,又杜绝“撒胡椒面”;既统筹兼顾,又突出重点。
完善流域、跨区域管理和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健全各部门流域、跨区域派出机构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在规划编制、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工作督察、组织协调、监测评估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中央—流域—省级三级互动、相互配合、良好衔接。
推进监测数据公开共享。制定资源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目录,并规定不同数据的传递周期,为跨部门数据传递提供依据。整合相关部门和地区已有的资源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有关监测数据和互联网数据,构建覆盖生态、资源、环境等领域的河源区监测信息大数据平台。提倡各部门科学使用数据,通过关联分析、趋势分析、空间分析挖掘数据资源价值,为河源区保护与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是健全跨区域合作机制。提升区域间生态环境政策协同性。对河源区各省生态环境政策文本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和评估,甄别政策间的差异性与关联性,发现有关政策中反映出的个性问题与关键共性问题,根据有关问题的重要性程度,对河源区多类型、多数量、多主体的生态环境政策进行系统性、分阶段调整。
完善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互联互通的河源区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为实现跨区域协同执法提供基础条件。采取常规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模式,通过交叉执法、异地检查等方式,丰富跨区域执法形式,提高执法效率,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
三是深化多元参与机制。健全多方参与的全民行动体系。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和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的独立的咨询委员会,在公共决策、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考核问责等方面为河源区大保护提供科学支撑。合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扩展公众了解和参与河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公示、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在制定和完善河源区相关政策、规划和方案的过程中充分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相关规定中明确需要公众参与的河源区保护与治理相关环节,规范公众参与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发布、信息交流、管理决策等。同时,建立健全高效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公众意见的采纳标准、意见反馈的期限及意见反馈形式等。
作者:张丛林(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康文健(河北工程大学);陈欣(北京林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