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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有法可依 亲职教育势在必行

2022-02-07 17:39:19    中国教育报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起点,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也在社会文明和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基石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实施办法、保障措施予以清晰的规定,意在扭转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偏见和误解,提高家庭教育的法治性和科学性。而实施亲职教育则可以助力家庭教育促进法从蓝图规划真正落到实处,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

家庭教育失误严重影响儿童成长发展

“生而不养”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儿童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社会和家长对教育存在片面理解,将孩子的成长责任完全推给学校,一些家长更是将全部的养育重心放在物质投入上,忽视对孩子的陪伴和支持。

有研究发现,父亲对于孩子的教育尤其是早期教育投入严重不足,30.4%的父亲每天陪伴孩子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另外,许多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很少关心子女的心情和遇到的困难,长期生活在远离父母、缺乏互动性照料的家庭环境中,学前留守儿童缺少亲子陪伴,在认知、语言、情感、社会性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发展滞后问题。

“教而不当”的教育错位牺牲了儿童的全面发展。家庭中过度教育的问题比较突出,家庭教育复制和强化学校教育的内容,丧失了自身的主体性、独立性和特殊性,功能弱化为学校教育的附庸。

许多家长存在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错误观念,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分别有79.8%的四年级学生和79.9%的八年级学生认为家长对自己最关注的是学习情况,而对兴趣爱好或特长、心理状况方面的关注仅占到10%左右。

“冠冕堂皇”的越位忽视了儿童的权利。受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等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通过不断加大教育资本投入来增加孩子考入好大学的筹码。为了保障孩子的学习,父母代劳了许多本该孩子自己做的事情,存在过度干涉、过度保护和过度期望等越位现象。

一项对北京市2000名中小学生的调查统计显示,孩子每天平均家务劳动时间只有0.2小时;对天津市1500名中小学生的调查发现,有52%的学生每天由家长代为整理学习和生活用品,79%的学生离开家长就束手无策。父母过多的包办、替代剥夺了孩子在实践中锻炼能力的机会,也限制了孩子社会性参与的权利。在这样的家庭教育中成长的儿童,很难成为完整、独立的人,也很难自立自强于社会。

亲职教育是成为称职家长的专门教育

亲职教育是对家长进行的专门化教育,其目的在于加强或改变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能力,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家长。很显然,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当下亲职教育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重申父母主体责任,亲职教育势在必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职责,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变家长过于依赖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问题。这种对父母履职的呼唤和激发,需要亲职教育予以推进,使家长充分认识到抚养与教育子女是伴随着生育事实而产生的人类的天然义务,调动父母主动参与科学养育的学习和实践活动,真正做到在儿童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

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以亲职教育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在关注父母教育权利的前提下,家庭教育促进法重点指向了家长教育能力的提升,这对改变家庭教育被弱化和边缘化的现实有着重要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进而做到“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从更高的法律层级上明确了父母要以观念的扭转为起点,切实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这些教育观念、养育知识和技能,应当被纳入亲职教育内容体系中,引导家长从思想层面摒弃不适宜的想法和态度,不断形成科学的育儿观、教育观,并逐步掌握开展科学的家庭教育的能力。

把握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特点,提升亲职教育的适用性、灵活性。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父母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围绕家国情怀、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内容开展家庭教育。这些内容的实施要充分尊重孩子参与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注意运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寓教于生活之中,对孩子予以尊重、理解,和孩子共同成长。

这需要家长积极参与诸如家庭指导等亲职教育的学习,同时也对亲职教育的有效性、适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即需要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为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亲职教育,并且鼓励家长在做中学,帮助家长不仅了解相关育儿知识,还能实践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

亲职教育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从国际经验来看,实现家庭教育功能越来越需要依靠国家政策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已是不争的事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以及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要为家庭教育的开展提供相应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但在一定程度上,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指导支持服务督促家庭教育积极有效开展的整体设计。亲职教育的有序开展,可以助力高质量的家庭教育体系的建构。

加强顶层设计,对亲职教育进行规范与监督。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系统规划和整体部署、培育和监督家庭教育市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对家庭教育市场进行规范引导、积极培育并对实施动态进行监督,规范亲职教育的标准,提升亲职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从而为家庭提供科学合理的服务。

利用学校资源,推进亲职教育专业化队伍建设。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师资、场地、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意味着推动家庭教育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发挥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作用,在课程中开设家庭教育相关学科,培养家庭养育方面的专业师资和研究人才,为亲职教育输送高质量人才;需要科研机构为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引,需要社区、社会公益组织等团体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吸纳社会多方力量参与亲职教育,回应并服务更多的家庭需求。

坚持教育公平,推动亲职教育向弱势儿童家庭倾斜。弱势儿童的家庭状况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和谐,政府应出台包括家庭教育指导在内的一揽子关爱服务政策及项目,而亲职教育作为其中重要的实施手段,应当优先向这些家庭提供资源和支持,建立健全弱势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切实保障这类家庭的父母教育权和儿童受教育权。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四五”规划教育学一般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0—3岁留守儿童家庭环境干预机制研究”[批准号:BHA210140]研究成果)

作者:王玲艳、席春媛(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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